欢迎来到艾森文档网!

2023年xxx镇20xx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和提标实施方案(范例推荐)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11-13 16:05:08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xxx镇20xx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和提标实施方案(范例推荐),供大家参考。

2023年xxx镇20xx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和提标实施方案(范例推荐)

 

 xxx 镇 20xx 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和提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中共遵义市委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城乡低保制度政策性兜底保障功能作用,按照《贵州省 20xx 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黔民发〔20xx〕2 号)、《遵义市 20xx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核查和提高保障标准的工作方案》(遵市民政发〔20xx〕1 号)和《习水县 20xx 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和提标工作方案》(习府办发〔20xx〕15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做好我镇 20xx 年度城乡低保申报审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和市委五届四次全会精神,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18〕28 号)相关要求,紧紧围绕到 2020 年所有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和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的总目标,严格遵循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基本方略,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原则,严格执行省级统一制定的 20xx 年城乡低保标准,切实加强低保年度核查,强化低保制

 度和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按标施保、按户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就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坚持公平公正。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动态管理。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坚持“三环节十步骤”。要严格执行申请核评、审核、审批三个环节,把握好“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困、一榜公示、经办机构审查、镇政府审核、二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待遇批准”十个步骤。

 组织保障。为确保工作及时保质保量完成,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特成立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和提标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名单如下:

 组

 长:(镇党委委员、镇长)

 副组长:(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镇党委委员、政法委书记)

 (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镇副主任科员)

 成

 员:(党政办负责人)

 (社会事务办负责人)

 (财政所负责人)

 (攻坚办负责人)

 (林业站负责人)

 (农服中心负责人)

 (安监站负责人)

 (村建中心负责人)

 (计生办负责人)

 (人社中心负责人)

 (综治办负责人)

 (柿角元村支书)

 (顺江村副支书主持工作)

 (天水池村支书)

 (三岔村支书)

 (杉林村支书)

 (狮子村支书)

 (大坝河村支书)

 三、工作任务

 (一)严格执行省级统一制定的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为每人每月 590 元,增幅 3.51%;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 4080 元,增幅 5.26%。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 20xx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二)精准认定城乡低保对象。

 1、认真执行低保政策。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认真落实民发〔2017〕152 号和遵府办函〔2017〕19 号文件要求,“对于收入水平超过扶贫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和“各地不应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 2%或 3%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应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到 2%或 3%”,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经年度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且不符合低保渐退政策或超过救助缓退期的低保对象,按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低保,坚决防止将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与脱贫目标任务挂钩以致造成“错保”、“漏保”的错误做法。

 2、健全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 号)关于“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 号)关于“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的规定,以及黔

 民发〔2018〕28 号文件关于“细化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慢性病、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的规定,合理确定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抵扣项目和抵扣金额。

 3、健全低保对象认定办法。认真落实黔民发〔2018〕28 号文件关于“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规定,全面落实重病重残人员分户保障政策。

 4、健全低保“渐退机制”。认真落实黔府发〔2017〕27 号文件关于“实行低保渐退机制,对低保人员就业创业后,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3 至 12 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人员享受义务教育或全日制非义务教育毕业后就业创业,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 6 到 12 个月的救助缓退期”的规定,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 3 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 6 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 12 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脱贫攻坚期间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

 立卡贫困户通过产业帮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 12个月的缓退期。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 号)有关低保核查周期的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分别延缓 1 个月和 3 个月注销及停发低保金。

 (三)认真落实分类施保政策。

 1、城市低保分类施保对象及标准。

 (1)城市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员、长期患重大病人员、在校学生、60 岁以上老年人,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30%增发特殊困难生活补助金;城市低保对象中单亲家庭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20%增发特殊困难生活补助金;一般残疾人按每人每月 50 元标准增发特殊困难生活补助金。

 (2)20xx 年城市低保增发补助金为:30%增发标准为每月 177 元,20%增发标准为每月 118 元。

 2、农村低保分类施保对象及标准。

 (1)农村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员、长期患重大疾病人员、在校学生、60 岁以上老年人,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30%增发特殊困难生活补助金;独生子女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的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单亲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失地农民,按照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 20%增发特殊困难生活补助金;一般残疾人按每人每月 50 元标准增发特殊困难生活补助金。

 (2)20xx 年农村低保增发补助金标准:30%增发标准为每月 102 元,20%增发标准为每月 68 元。

 四、工作步骤

 (一)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要填写申请低保承诺书,受申请人委托,村委可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实行备案登记。

 (二)制定方案,动员部署(20xx 年 3 月 11 日—3 月 14 日)。

 制定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压实部门职责、明确时间节点,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进度。社事办和扶贫办加强工作协作,明确共同开展入户核查的职责分工,做好业务培训。镇明确工作职责、组建入户核查工作组,参加人员为镇干部和村干部,每组至少要确保有一名镇干部。

 (三)逐一入户,开展核查(20xx 年 3 月 15 日—3 月 20 日)。

 镇、村全面开展低保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认真调查核定两类家庭收支情况和财产状况,核算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纳入低保条件。坚持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所填表格要不漏项、收支清、逻辑强、不矛盾、前后对应,不能出现混乱模糊情况。

 (四)民主评议,一榜公示(20xx 年 3 月 21 日—4 月 15 日)。

 由镇组织,以村为单位认真开好由有关代表组成的评议组工作会议,进行民主评议,逐一全面了解拟纳入低保和扶贫的对象基本情况,提出是否纳入意见,形成评议结果并进行一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镇审核。

 (五)乡镇审核,二榜公示(20xx 年 4 月 16 日—4 月 30 日)。

 镇接村上报评议结果后,按照不少于 50%的村、每村不少于 10 户的比例进行抽查。召开审核会议确定拟纳入保障对象,按规定时间进行二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低保、扶贫各自审批程序上报县级民政、扶贫两部门分别确定低保、扶贫对象。

 (六)上报审批,三榜公示(20xx 年 5 月 1 日—5 月 20 日)。

 完成以上工作后,镇人民政府将拟申请低保对象名册电子档上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将镇上报的低保对象名册在习水县先行公示,全面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听取广大群众意见,公示期间各村要对反馈意见及时核查并适时调整,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直接取消低保待遇并不得替换。镇社事办在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和问题比较突出的村实行重点督查,对备案的低保经办人员、村委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要负责到底。公示无异议后,县级于 6 月 10 日前通过低保系统生成发放清册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并补发 1-5 月的差额。

 (七)信息录入,健全台账(20xx 年 6 月 5 日前完成)。

 镇社事、扶贫办两部门加强会商,提升信息数据的有效性、准确性,及时互通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数据衔接。社事办及时更新低保信息系统中相应的数据,完善电子档案;扶贫办根据低收入贫困家庭的实际收入情况,分类建档立卡,完善资料。根据低保动态管理要求,按月更新贵州省低保信息系统数据,确保系统生成低保金发放清册数据与实际保障情况完全一致。

 (八)加强档案管理。

 城乡低保档案实行县、乡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档。社事办要注意留存低保申请户有关信息材料、低保申请、群众会议照片、记录及群众参会签到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张榜公示照片、审核表格等相关资料。各级有关文件等实行分类归档。

 五、工作要求

 (一)整合救助扶贫资源,强化两项制度衔接

 1、整合力量,共同核查。镇人民政府是低保年度低保核查提标的主体责任单位,民政、扶贫部门分别承担业务指导责任,村支两委承担具体责任,依托镇干部、驻村工作队等工作力量,认真开展好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切实全面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和收支状况等,严格落实按户施保和按户识别要求。经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镇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拟纳入精

 准扶贫建档立卡系统登记的贫困人口进行审核后,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

 2、持续开展双清双入双退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将低保年度核查与农村低保专项治理紧密结合,持续开展“双清双入双退”工作。在民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全面比对的基础上,对所有未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别是未脱贫对象、有重病重残人员或有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读书的家庭、近一年来退出农村低保的原保障对象、近一年申请低保未获批准的家庭进行全面排查,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农村低保保障,确保“应保尽保、应扶尽扶”。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要经常性开展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比对。

 3、加强与相关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

 进一步强化低保制度与扶贫政策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功能作用。民政、扶贫两部门根据各自的分类标准,对认定的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进行对象衔接和分类标识,即扶贫“两无”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和特困供养人员要统一;扶贫低保户与农村低保一般保障户要衔接。

 认真落实《关于做好新时期易...

推荐访问:标签 核查 实施方案 xxx镇20xx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和提标实施方案 城乡低保定期复核认定表

本文来源:http://www.jiankangstore.com/zhuantifanwen/gongwenfanwen/2022/1113/42673.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