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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思考.doc 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工作汇报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03-21 16:32:22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思考.doc 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工作汇报,供大家参考。

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思考.doc 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工作汇报

 

 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思考

  摘要:

 当前, 我国地方政府利用各类融资平台, 举借了 大量政府性债务, 积聚了大量的财政风险, 既有现有财政体制机制不顺的客观原因,也与外部监管薄弱和地方政府风险意识淡化有关, 应综合采取财政、 金融、土地等多种措施予以化解。

 关键词:

 地方政府性债 风险 化解

 近年来, 地方政府为加快公共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 通过各类融资平台, 举借了大量债务。

 这在拉动内需、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也弥补了地方政府在民生保障方面的投入不足, 但目前区域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应综合采取财政、 金融、 土地等多种措施予以化解, 以防止系统性财政风险。

  一、 地方政府性债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近几年快速发展, 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不断扩大, 逐步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主要存在五个方面问题。

  (一)

 偿债压力大, 风险上升趋势明显

 为满足投资需求, 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融资, 虽经专项清理,但风险仍呈上升趋势。

 其中:

 债务余额持续增长, 融资成本和政府性债务率居高不下; 债务结构不合理, 大部分平台公司债务融资周期短, 集中偿还压力大, 很容易造成贷款逾期并形成流动性风险。

  (二)

 盲目追求融资规模, 违规问题非常突出

 随着新一轮城镇化的推进, 地方政府资金需求进一步放大, 加之既有债务的累积影响, 地方政府为满足融资需求, 违规采取虚假注资、 包装报表等各种手段, 尽最大可能向商业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获取资金。

  (三)

 清理不到位, 平台公司违规运营

 一是地方政府尤其是市县政府融资平台未严格按规定进行清理, 继续违规举借债务。

 二是变相成立融资平台公司。

 部分地区采取新设、 合资等方式成立新公司向银行融资, 甚至以个人名义开设公司, 融资后再将资金转入平台公司使用。

 三是借用其他企业资质进行融资。

  (四)

 监管部门多, 监管效果不够理想

 目前, 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监管主要由各级财政、 银监、 人民银行、发改委进行监管。

 按照现行制度, 财政部门应该统计的是全口径的地方政府性债务, 但财政部门还难以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尤其是地方财政部门,既无法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举借行为, 也缺少协调同级监管部门的手段,债务监管效果不够理想。

 与此同时, 各监管部门也未建立及时顺畅的信息沟通机制。

  (五)

 数据不真实, 决策缺乏信息支撑

 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 种类和结构, 众说纷纭, 数出多门, 对其准确数据尚未形成共识。

 对此, 财政部组织建设并推广运用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 初步实现了对债务数据的全口径管理和定期分析汇总。

 但从检查看, 该系统数据质量不够理想, 没有按规定将全部地方政府性债务全部纳入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举借、 偿还情况。

  二、 政策建议

 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必须实施综合治理, 强化归口管理, 加大综合监管。

  (一)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遏制地方政府融资冲动

 一是完善对基层政府的考核机制, 推进政府会计制度改革, 把政府性债务的举借和偿还责任全部纳入考核范畴, 降低政府的投融资冲动, 从根本上控制债务规模。

 二是要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完善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 改革对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制度, 建立土地出让收入中央与地方分成制度, 将中央分成部分设立偿债风险准备金。

 同时, 结合“营改增” 改革, 推广房产税制度, 构建地方税主体税种, 作为地方的正常收入来源, 以减少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 从而减少融资需求。

  (二)

 强化财政综合监管, 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

 整合财政、 审计、 人行、 发改委、 银监和商业银行对政府性债务的监管职能, 建立以财政部门为主的归口管理机构, 强化对政府性债务的综合监管。

 一是建立综合协调机制。

 对纳入财政部门全口径的政府性债务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核把关后统一报财政部门管理。

 二是完善动态监控制度。

 完善债务统计基础资料, 准确归集统计政府性债务数据, 既实现对政府性债务的动态监管, 又为宏观决策提供完整信息支撑。

 三是加强专项监督检查。将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借、 用、 管、 还” 纳入财政、 审计监督的重点范围,加大对地方政府财政、 规划、 国土等主管部门和商业银行、 社会中介机构的延伸检查力度, 及时纠正地方政府及融资平台违规举债等违法行为。

 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披露制度, 引入社会监督, 促使地方政府重视资金使用

 效益, 控制债务规模, 化解债务风险。

  (三)

 健全债务考评体系, 建立政府融资约束机制

 重点是建立适合地方政府特点的债务考评体系, 健全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和风险预警模型, 约束地方政府的负债规模。

 一是在负债规模上, 要考虑融资平台公司本身的基本风险抵御能力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以此确定债务规模控制额度。

 二是在融资需求上, 要按照“化解存量、 控制增量”的原则, 严格执行融资预算制度和新开工基础设施项目审批制度。

 三是在预警反馈上, 建立通报、 限贷等切实有效的债务干预措施, 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事前有效控制。

 四是建立债务风险化解准备金制度, 及时化解临时性资金短缺和区域性偿债风险, 保持经济平稳运行。

  (四)

 完善债务管理法规, 规范融资平台债务管理

 一是结合《预算法》 修改, 改革政府会计制度, 允许地方政府编制合理的赤字预算, 切实将政府性债务全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二是发行中长期地方政府建设债券, 置换部分地区融资产品, 以此优化地方政府债务结构, 降低债务偿还集中度。

 三是出台地方政府性债务实行低利息制度,减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成本, 降低商业银行放贷的积极性。

 四是规范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渠道, 重点对非银行贷款融资渠道进行规范, 加大对平台公司发行信托、 理财产品等融资行为的管理力度, 防止平台公司多头举债, 逃避监管。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研究[N].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 2012(5)

 [2] 阎晓峰.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管理问题研究[J]. 财会研究, 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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